近日,一場跨越10年的家庭糾紛在吳忠市利通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的傾心調(diào)解下,古稀父母與女兒女婿最終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,也為這場親情與法律的博弈畫上了句號。
2013年10月,19歲青年馬明(化名)在吳忠市某工地因工作身亡。其父母在悲痛中與用人單位達成賠償協(xié)議,獲賠51.78萬元,其中5萬元用于喪葬事宜。2014年4月,因為父母不識字,由長女馬麗(化名)辦理了領取手續(xù),并將剩余的46.78萬元存儲于其個人銀行卡代為保管。
兩位老人育有4個子女,馬明是家中最小的孩子。關于這筆賠償金的分配,家人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,因此該賠償金一直由馬麗保管。2022年年底,二老因房屋修繕急需用錢,多次向女兒索要賠償金,但女兒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。無奈,二老將女兒及其丈夫告上法庭,請求返還本金及利息共計69.8萬元。
2025年1月,利通區(qū)法院審理中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,承辦法官孫海龍組織調(diào)解。
原告認為女兒侵吞兒子的死亡賠償金,被告則認為自己長期照顧父母,父母不理解自己的難處逼著還錢。了解到癥結(jié)所在后,法官從法理、情理、心理等方面入手,引導雙方顧念親情、相互理解,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(xié)議:被告承諾在2025年9月30日前,分三筆返還代為保管的46.78萬元,若未按期足額償還,父母有權(quán)就下剩未償還金額全額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“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(chǎn),而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補償。”孫海龍法官介紹,根據(jù)民法典第1179條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”本案中,馬明未婚,二原告作為馬明的父母,是法定共有權(quán)人,有權(quán)主張分割。(記者 吳彩華)